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4年1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9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不能公开挂牌转让,且单只私募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对象不超过200个账户,其流动性相对于一般债券较差,需要一定的流动性利差补偿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债主体整体资质较弱,多数可能无抵押,不存在隐性担保问题,且信息披露及投资者保护等制度尚不完善,未来可能出现信用违约的风险。
本基金认购时承诺使用的发起资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可赎回。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该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2012年6月19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资金 指按照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21日颁布、同日实施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基金公司使用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或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等人员出资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总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0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30001)、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30002)、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630003,B类630103)、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30005)、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30006)、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630007,B类630107)、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30008)、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630009,C类630109)、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30010)、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30011)、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基金代码:母基金166301,A类150110,B类150111)、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A类630012,B类630112)、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30016)、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30015)、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279)、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39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董事长。男,清华大学EMBA。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天水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郭怀保:董事。男,硕士、工程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就职于新疆奎屯河水电站、伊犁电力局、伊犁二电厂,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邵明天:董事。男,高级工程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济钢第一炼钢厂副厂长、济钢第二炼钢厂厂长、济钢第三炼钢厂筹备组组长及厂长等职务。
韩鹏: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就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闽发证券公司,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李文峰:董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徐信忠:独立董事。男,金融学博士、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兼金融系主任,历任WARWICK大学(英国)研究员,MANCHESTER大学(英国)会计与金融系讲师和高级讲师,BANK OF ENGLAND(英国)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家,LANCASTER大学(英国)高级讲师和讲座教授。
李业:独立董事。男,管理学博士、教授。现任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历任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
方国春:独立董事。男,教育学硕士。现任英大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主任,历任国家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副处长、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家留学基金委中澳项目办公室副主任、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中心经理。
2.监事会成员
吴艳坤: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经济师。现任职于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机构管理与发展部。曾就职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徐亮天:监事。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历任济钢财务处物价科科员、财务处成本科科长、财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申艳丽: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锋:总经理。男,工学学士、经济学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云南国际信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 自2005年9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周亚红:督察长。女,经济学博士。2011年7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TA主管、产品设计师、渠道主管、市场部副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4.基金经理
刘宏:男,管理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2002年7月至2007年2月就职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任项目经理 2007年2月至2008年3月就职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任高级分析师。2008年4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11月24日至2011年5月31日担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5月31日起至今担任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担任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1日至今,担任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王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田明圣: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总监、兼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永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宏: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伟泓: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下转B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