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华
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一、前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言 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三)……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收益。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二、释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义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时做出的修订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 13.《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
银行 2004 年 8 月 16 日颁布并实施的《货 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2016 年 2 月
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1 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不时做出的修订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三、基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金的 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 ……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
基本 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份 按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
情况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
法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会依法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金数额 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
五、基
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份额
金备
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 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案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并提出解决方案。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特定市场条件下依照
规定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
金申购,具体请见基金管理人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六、基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
金份 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 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
额的 份额乘以 1.00 元。 份额乘以 1.00 元,若需收取强制赎回费,
申购 则还应扣除强制赎回费。
与赎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
回 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
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措施。
七、基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金合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同当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事人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及权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
利义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务 讼;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八、基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时,由基
金份 金托管人召集。 金托管人召集。
额持 2.……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
大会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3.……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无 3.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议: 和特别决议:
(2)特别决议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
有效。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九、基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
金管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
理人、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
基金
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证监会备案;
托管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的
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更换
后 2 日内公告; 大会决议通过后 2 日内公告;
条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和程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序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后 2 日内公告。 大会决议通过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一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额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
的登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记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
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 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
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
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中国证监会及/或中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货币市场工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七)投资限制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十二
(1)股票; (1)股票;
、
(2)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
的投
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资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以
及主体信用评级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
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 (6)流通受限证券;
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七)投资限制 (七)投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
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
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 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
制;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的 20%;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投资的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
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
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
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
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
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
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 本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当符合下列规定: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a)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5%; 低于 5%;
(b)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10%;
(c)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d)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
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的 140%;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除上述第(6)条的(a)项外,因基金规模或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 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
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八)禁止行为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
的除外; 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7.通过交易上的安排规避法律法规对本基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平均剩余期限及
存续期的相关规定,或违规从事或参与债
券代持交易;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 其他活动;
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
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
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1.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
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 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
购) 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
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
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 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 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
的货币市场工具。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
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
待返售债券等。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 货币市场工具。
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
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 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
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
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际剩余天数计算。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
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外: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
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
计算。 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数计算。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
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天数计算。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其规定。
(二)估值方法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
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 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
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益。
2.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 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少因基金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
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
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 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
十四
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法定期进行重新评 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
估,即进行“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 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基金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资产
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
的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 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
值
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 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
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 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 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
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临时报告与公告 6、临时报告与公告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十八 业务的诉讼;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2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2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基金 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
的信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对 值 达 到 0.50%、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息披 0.2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露 日超过 0.50%的情形;
(28)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
买相关金融工具;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九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 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表决通过
合同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 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的变 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 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更、终 媒体公告。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二、重要提示
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http://www.hsfund.com)查询。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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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8573300 垂询相关事宜。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
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