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澳信用债债券A

信澳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10008   债券型

信澳信用债债券A(信澳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10008 债券型    数据更新时间:2025-04-17

最新净值(元) 累计净值(元) 最低投资额
1.091 1.613 1000元
  • 投入1万,近3年收益情况(元)
    今年以来 两年以来 三年以来
    ¥420.00 ¥218.00 ¥920.00
  • 收益率(%)
    近1月 近3月 近半年 今年以来
    -4.29% 3.70% 15.94% 4.20%

信用债债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时间:2016-04-30 源自:巨潮网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达澳银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

“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召开的具

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5 月 10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9 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6 年 6 月 10 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T3 楼 11 层 1113 室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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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

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书》(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即在 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交

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

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

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scind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

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

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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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

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

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

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6

年 5 月 10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9 日 17:00 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北京市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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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T3 楼 11 层 1113 室),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T3 楼 11 层 1113 室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即

2016 年 6 月 10 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

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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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关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

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

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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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

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的规定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

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118、

0755-83160160 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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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关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

案》

附件二:《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

案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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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

有关事项的议案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成立,该基金自成

立以来,投资运作稳定。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

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审议事项为:将本基金的管理费由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75%年费率计提更改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关于信

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书》见附件

四。

为实施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方案,提议授权基

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降低管理费率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

明书》的有关内容对《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信达

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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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
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
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
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
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scind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

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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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

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6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信达澳银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6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


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


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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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关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

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议案需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因此降低管理费率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持有人大会决

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二、降低管理费率方案

将《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的: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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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本基金基本情况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信达澳银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52 号文)准予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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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2013 年 4 月 15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生效。

(二)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可行性

1、降低本基金的管理费有利于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

将本基金的管理费由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降低至

0.6%年费率计提,可以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降低本基金管理费率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

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降低管理费率目前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四、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

人。

联系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

网站:www.fscin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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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

400-001-1566

周一至周五: 8:0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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