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7
四、基金份额分级 ...............................................................................................................8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六、基金备案 .................................................................................................................... 12
七、信诚金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八、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21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3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24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十四、基金的托管 ............................................................................................................. 43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 ...................................................................................................... 44
十六、基金的投资 ............................................................................................................. 45
十七、基金的财产 ............................................................................................................. 50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 59
二十二、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 65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6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二十六、违约责任 ............................................................................................................. 74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 75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二十九、其他事项 ............................................................................................................. 76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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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中证 800 金
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 书:指《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信诚
金融 A 份 额 与 信诚金融 B 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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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信诚
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其中,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19.信诚金融份额:指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0.信诚金融 A 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较低的子份额
21.信诚金融 B 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较高的子份额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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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0.直销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
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3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销 售 场 所:指场 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 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4.场外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 、通过销售机构办
理 基 金 销售业务 的场所
35.场内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的方式 、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 销 售 业务的场 所
3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等
3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3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3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4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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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的注册登记系统
4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
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4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4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信诚金融份额与信诚金
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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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信诚金
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一份信诚金融 B 份额的行为
57.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信诚金
融 A 份额与一份信诚金融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内份
额的行为
58.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9.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
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60.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 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66.巨额赎 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7.元 : 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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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实现
对中证 800 金融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标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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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800 金融指数。
四、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其中,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
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信诚金融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确认为信
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信诚金融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信诚金融份额
与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
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配比
不变。
(三)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2、基金份额配比
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3、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诚金融 A 份额和信诚金融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即信诚金融 A 份
额和信诚金融 B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征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信诚金融 A 份额和信诚金融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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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信诚金融 A 份额的本金及信诚金融 A 份额的约定收益,
本基金在优先分配信诚金融 A 份额的本金及信诚金融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剩余
净资产分配予信诚金融 B 份额。
信诚金融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加上
3.2%。本基金将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
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为准,设定该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
算日(含该日,定期份额折算日原则上为每年的 12 月 15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节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信诚金融 A 份额适用的年约定收益率;此后,将以每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为准,重
新设定该日次日起(含该日的次日)至下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含该日)期间信
诚金融 A 份额适用的年约定收益率。
例如: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6 月 20 日,则以 2013 年 6 月 20 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后)加计
3.2%作为该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期间(2013 年 6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3 日。 2013 年 12 月 15 日为非工作日,根据定期份额折算规
则,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约定年收益
率。本基金将以 2013 年 12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
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后)加计 3.2%作为该日次日(含该次日)起至第二
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期间的约定年收益率,依此类推。
信诚金融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 365 天得到信诚金融 A 份额的约定日收益
率。信诚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1.000 元为基础,采用信诚金融 A 份额的
约定日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信诚金融 A 份额在净值计
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净值
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信诚金融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信诚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1)信诚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信诚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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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包括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
(2)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实际天数,
自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 T 日实际天数),NAV 母
t 为 T 日信诚金融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NAVA t 为 T 日信诚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 t 为 T 日信诚金融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 年为信诚金融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A t
NAV t =1+R 年×
365
NAVB t =(NAV 母 t -0.5×NAVA t )/0.5
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3)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信诚金融 A 份额和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下一日内与信诚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可申请
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
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
诚金融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
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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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发售方式
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上市后,
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的信诚金融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场内经确认的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
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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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为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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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诚金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信诚金融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信诚金融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办理信诚金融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信诚金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信诚金融份
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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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信诚金融份额持有人办理信诚金融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信诚金融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信诚金融份额申
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信诚金融份额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信诚金融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信诚金融份额申购、赎
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信诚金融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并被确认接受的,其信诚金融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信诚金融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信诚金融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信诚金融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 信诚金融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信诚金融份额时,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信诚金融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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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信诚金融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信
诚金融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信诚金融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信诚金融份额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信诚金融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及
时(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信诚金融份额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没有生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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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信诚金融份额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信诚金融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信诚金融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信诚金融份额的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信诚金融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信诚金融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信诚金融份额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信诚金融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信诚金融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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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诚金融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 信诚金融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信诚金融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信诚金融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信诚金融份额的申购
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信诚金融份额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信诚金融份额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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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信诚金融份额的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5、6、7、9 情形之一,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信诚金融份额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信诚金融份额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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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投资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公告。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
放日而自动撤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信诚金融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和信诚金融 B 份额)的 10%,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
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下同)10%以上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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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信诚金融份额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信诚金融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
关业务规则办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顺延至下
一开放日,而将自动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信诚金融份额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信诚金融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信诚金融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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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信诚金融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信诚金融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八、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
金融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
点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申请上市时应当符合下述第(四)项规定
的基金上市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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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6、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
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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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
场内转入的信诚金融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外转入的信诚金融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
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信诚金融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信诚金融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信诚金
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上市交易或信诚金融份额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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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信诚金融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信诚金融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
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信诚金融份额与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
换成一份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一份信诚金融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一份信诚金融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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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份额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
将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
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上述
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交易规则或注册登记机构规则更改或实际情况需
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1:1。
4、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信诚金
融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
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
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其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
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情形。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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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
于 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
楼 9 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 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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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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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信诚金融份额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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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金融 A 份
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金融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信诚金融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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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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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比例和信诚金融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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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
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诚金融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信诚金融 A 份额
和信诚金融 B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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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
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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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金融
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诚金融份额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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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表决方式亦可采用网上表决、电话表
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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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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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信诚金融份额、信
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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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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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
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各自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各自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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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备案手续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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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金融份额、
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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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金融份额、
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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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金
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
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四、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
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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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行政等强制检查情形
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
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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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实现
对中证 800 金融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800 金融指数的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中期票
据、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 800 金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
调整,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当发生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
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等其他
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
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
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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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子标
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
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
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
股组合。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
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
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四)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800 金融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 800 金融价格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
业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
定媒体公告。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
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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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信诚金融 A 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特
征;信诚金融 B 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 800 金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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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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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1)、(20)、(21)、(2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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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
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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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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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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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 各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1、信诚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信诚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包括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2、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实际天数,
母
自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 T 日实际天数),NAV t 为 T 日信诚金融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NAVAt 为 T 日信诚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t 为 T 日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 年为信诚金融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t
NAVAt=1+R 年×
365
NAVBt=(NAV 母 t-0.5×NAVAt)/0.5
例:假设 t=99,R 年=6.20%,NAVA0=1.000, NAV 母 99 =1.400:
NAVA99=1.000+6.20%×99/365=1.017
B
NAV99=(1.400-0.5×1.017)/0.5=1.783
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按照十八(四)所述的计算方式确
定,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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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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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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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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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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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
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
用协议约定的费率发生变更,本条下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变更,基金管理人
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计费
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该季度
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的计算方法如下: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5 万元× 本基
金在本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 / 所在季度的实际天数
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
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
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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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本基金(包括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不进行收
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信诚金
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
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每年 12 月 15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假设本基金成立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则本基金成立后的第一个定期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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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折算日为 2013 年 12 月 13 日(2013 年 12 月 15 日为周日,因此提前至该日之前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金融份额和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条件。
3、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
折算日折算前信诚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信诚
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信诚金融 A 份额持有人。信诚金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两份信诚金融份额将按一份信诚金融 A 份额获得新增信诚金融份额的分配,经
过上述份额折算后,信诚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1)信诚金融份额折算
后 前 前
NAV 母 =NAV 母 -0.5×(NAV A -1.000)
信诚金融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金融份额数=0.5×NUM 前母×(NAV 前 A -1.000)/NAV
后
母
其中:
NAV 前母: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 后母: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前
NAV A
NUM 前母: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金融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外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信诚金融
份额的场外份额的分配;持有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增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的分配。
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信诚金融 A 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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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金融 A 份额
的份额数
信诚金融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金融份额数=[NUM 前 A ×(NAV 前 A -1.000)]/NAV
后
母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前
NUM A
信诚金融 A 份额折算成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信诚金融 B 份额折算
信诚金融 B 份额不进行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数保持不变。
4)折算后信诚金融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金融份额的总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信诚金融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金融份额数+信诚金融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
金融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
诚金融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信诚金融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
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
信诚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当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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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信诚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信诚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基
金份额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和信诚金融 B 份
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信诚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本基金将在基金份
额折算日分别对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和信诚金融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信诚金融 A 份额和信诚金融 B 份额的比例仍保持 1:1 不变。份额折算
后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和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和信诚金融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信诚金融份额分别分配给信诚
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和信诚金融 B 份额的持有人。
1)信诚金融份额折算
信诚金融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金融份额数=[NUM 前母×(NAV 前母 -1.000)]/1.000
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信诚金融 A 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后 A =NUM 前 A
信诚金融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金融份额数=[NUM 前
A ×(NAV 前
A -1.000)]/
1.000
其中,
后
NUM A:折算后信诚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信诚金融 A 份额折算成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62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信诚金融 B 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后 B =NUM 前 B
信诚金融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金融份额数=[NUM 前 B ×(NAV 前 B -1.000)]/1.000
其中,
:折算前信诚金融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前
NUM B
:折算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后
NUM B
信诚金融 B 份额折算成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4)折算后信诚金融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金融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信诚金融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金融份额数+信诚金融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
诚金融份额数+信诚金融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金融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
诚金融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信诚金融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
基金份额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和信诚金融 B 份
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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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当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本基金将在基金
份额折算日分别对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和信诚金融 B 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份额折算后信诚金融 A 份额和信诚金融 B 份额的比例仍保持 1:1 不变。份额
折算后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和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
为 1.000 元,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和信诚金融 B 份额的份额数将得到
相应的缩减。
1)信诚金融份额折算
后 前 前
NUM 母 =(NUM 母 ×NAV )/1.000
母
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信诚金融 A 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金融 A 份额和信诚金融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
信诚金融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金融份额数=(NUM 前 A ×NAV 前 A - NUM 后 A ×1.000)
/1.000
信诚金融 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
金资产。信诚金融 A 份额折算成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信诚金融 B 份额折算
NUM 后 B=(NUM 前 B×NAV 前 B)/1.000
信诚金融 B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
金资产。
4)折算后信诚金融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金融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信诚金融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金融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
诚金融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信诚金融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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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信诚金融 B 份额未跌至 0.250 元
以下时提前进行不定期折算,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由基金管理人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折算方式参照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进行不定期折算的规则,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二十二、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
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
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
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信诚金融份额、信诚
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各自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为有效。
(二)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另有规定的,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信诚金融场内份
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信诚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信诚金融场内份额。信诚
金融 A 份额(或信诚金融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信诚金融场内份
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信诚金融 A 份额(或信诚金融 B 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信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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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融 A 份额(或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信诚金融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金融 A 份额(或信诚金融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信诚金
融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信诚金融 A 份额(或信诚金融 B 份额)
的份额数×信诚金融 A 份额(或信诚金融 B 份额)的转换比例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全部转换为信诚金融场内份额后,本基金
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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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不一致或有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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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信诚金融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
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的上市交易或信诚金融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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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信诚金
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信诚金融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信
诚金融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信诚金融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包括
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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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信诚金融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信诚金融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信诚金融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信诚金融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信诚金融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70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上市交易;
27、本基金开始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终止运作后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
融 B 份额的份额转换;
3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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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诚金融份额的申购费率、收
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
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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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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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与信诚金融 B 份额
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信诚金融份额、信诚金融 A 份额
与信诚金融 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完成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在本基金
的信诚金融 A 份额、信诚金融 B 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六、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
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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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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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九、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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